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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台球竞赛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08-6-23 来源:青岛市台球协会 作者:
各台球俱乐部会员单位:
为推动我市台球运动的发展,鼓励台球俱乐部通过组织各类比赛培养运动员,提高台球竞赛水平,加强各俱乐部的联系,提高知名度。按照市体总的要求和中国台球运动协会《关于加强台球竞赛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关内容,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台球俱乐部组织、举办、承办全市、省级及全国台球比赛应提前书面报告市台球运动协会(附详细方案),经市台球运动协会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以市台球运动协会名义举办的各类比赛,举办、承办俱乐部应向市台球运动协会上缴管理费。全市比赛500元,省级比赛800元,全国比赛1000元。
三、台球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比赛需要市台球协会组织裁判队伍和工作人员参与赛事的,裁判员、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俱乐部承担(市级比赛不低于50元/人,省级比赛不低于80元/人,全国级比赛不低于100元/人),其中20%上缴台球运动协会。
四、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青岛市台球运动协会。
青岛市台球运动协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遥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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