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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柔道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5-9 来源:青岛市柔道协会 作者: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市柔道协会QING DAO JUDO ASSOCIATION 第二条青岛市柔道协会是普及和发展柔道运动的专业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青岛市柔道协会的宗旨是育人、育德、育技,从沙滩走向世界。致力于柔道的普及和推广,崇尚柔道精神,为国家培养更多礼让谦虚、德武并重的人才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青岛市体育总会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青岛市上海路6号2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1、选拔和培养优秀柔道选手。根据奥运争光计划向国家队、省、市优秀运动队,北京体育大学、山东体育大学,青岛市优秀运动队,市体育运动学校推荐和输送后备人才。 2、根据青岛市体育局、青岛市体育总会相关规定,本会是唯一代表青岛市组队参加相应的国内外柔道比赛的体育组织。 3、加强青岛市柔道运动的国际交流活动。发展国际间协会友好交往,组织国际柔道夏令营,聘请国外专家,教练授课讲学。 4、按照协会章程,发展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开展青岛市标准柔道馆的核定工作。全面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支持和帮助各区市基层道馆,俱乐部、训练点开展活动。 5、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山东省体育局规定,受青岛市体育局委托培训和审批柔道教练员等级合格证书。 6、根据中国柔道协会有关运动员段位的执行办法,本会是青岛市唯一可以授段考级的组织,执行单位是协会所属的“义诚道馆”。 7、受青岛市体育局、青岛市体育总会委托主办每年一届的柔道锦标赛。四年一届的青岛市运动会柔道比赛,中国青岛国际柔道公开赛。 8、开发指导柔道活动相关体育用品的生产和配置。 9、编辑“青岛柔道简讯”办好“青岛柔道网站”,编辑和印发柔道技术类书籍和影像制品及宣传画册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青岛市柔道协会施行会员制,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无犯罪纪录,身体健康,能按时缴纳会费的团体和个人。 (三)在柔道运动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在我市柔道界有一定的影响的团体和个人均可作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具备条件的团体和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方可称为正式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并发给会员证和协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及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二)会员优先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符合本章程的其他权利。 (四)会员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会员应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会员应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会员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青岛市体育总会审查并经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咨询、培训工作)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稿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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