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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风筝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3-31 来源: 作者:青岛市风筝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青岛市风筝协会,简称青岛风协。
第二条 青岛市风筝协会是由风筝爱好者,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盈利的地方性风筝组织。
第三条 青岛市风筝协会的宗旨是团结风筝爱好者,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青岛的风筝运动,推动风筝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陶冶情操,丰富群众文化体育生活,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加强与各地风协的联系与合作,增强与各地风筝协会的友谊。
第四条 青岛市风筝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体育总会、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青岛市风筝协会接受国家和山东省风筝协会的业务指导。青岛市风筝协会是青岛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为青岛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1、宣传、普及风筝运动,组织群众和青少年积极参加风筝运动,为继承和发展民族体育作贡献; 2、负责组织青岛市风筝比赛,协调青岛地区的风筝活动; 3、负责组织风筝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及专业职称评定工作; 4、组队代表青岛市参加省以上风筝比赛、活动; 5、开展与风筝有关的经营活动,为风筝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风筝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 2、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协会、理事会同意 3、 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2、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3、 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4、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2、 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3、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缴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于罢免 第十四条 青岛市风筝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委员 3、 审计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决议需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罢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7、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8、 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1、 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熟悉爱好风筝运动 3、 身体健康,能经常参加活动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主席行使的权利 1、 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工作情况 3、 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行使职权 1、 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调各分支机构(片区)、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收入 2、 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3、 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有偿服务收入 4、 利息 5、 其它正常收入
第二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风筝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需配备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出纳不得一人兼任。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进行财务审核,并办理接交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12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责任编辑: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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