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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排球运动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3-19 来源:排球协会 作者:韩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命名为青岛市排球运动协会,英文缩写为QDV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我市社会各方面排球运动爱好者、支持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本协会是青岛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的体育方针、政策,发挥群众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广泛团结组织全市排球运动工作者、爱好者和支持者,加强与国内外排球运动组织及爱好者的联系、合作,促进排球运动健康发展,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在青岛市南海路1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青岛市排球运动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建立规范的协会规章制度,组织排球活动; 二、发现、培养、输送排球项目体育人才; 三、开展排球运动咨询服务活动,参与排球运动科研及技术交流活动; 四、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承办上级交办的各项活动任务; 五、团结一切排球运动爱好者,做好排球运功的的宣传工作; 六、定期向市体育总会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热爱并积极参与协会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协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协会的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了解协会的活动计划和工作情况; 三、可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四、可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五、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入协会自愿、退出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有关制度; 二、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活动,并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协会提供有关资料和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不按规定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也可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委员会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协会主要负责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宜需经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协会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其决议和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执行,常委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组成,其任期每届最长不能超过五年。 第十七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经选举产生。协会主要负责人候选人由各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并经协会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通过,报请青岛市体育总会、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 罢免主要负责人须经全体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报请青岛市体育总会备案。 第十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的资格是: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体育界或社会上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常委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三、向全体委员会决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及设立办事机构事宜; 六、处理日常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紧急任务。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有: 一、会员会费收入; 二、社会、个人的捐款和赞助; 三、技术咨询和开展活动收入; 四、政府拨款; 五、其它收入。 第二十二条 协会经费支出: 一、组织、参加的比赛及其它活动费用; 二、邀请专家、优秀选手讲学和表演费用; 三、其它必要开支。 第二十三条 协会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财务人员来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同时主席、秘书长要对日常经费支出进行严格控制,并且负责协会资产不被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委员表决通过后报全体委员会决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体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青岛市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协会对有贡献的个人和获得优异成绩的领队、教练、运动员将酌情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全体委员会决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体育总会和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责任编辑:丁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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