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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08-5-20 来源: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组织。 第二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是青岛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市体操、艺术体操工作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推动全市体操运动的广泛开展;迅速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加强与全市体操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各地区体操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和交流。 第四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的地址设在青岛市德平路3号,青岛市第二体育场内。 第二章任 务 第五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各项法规以青岛市体育总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体操、艺术体操运动的发展,促进全市和全市体操、艺术体操运动的进步。 其职责是: 一、积极宣传和开展体操、艺术体操活动,努力推进“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制定项目发展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 三、负责本项目优秀运动队伍的建设和后备人才的培养,选拔和推荐省集训队教练、运动员,负责组织全市的集训,努力提高队伍的训练水平; 四、负责协调本项目全市竞赛的组织与管理,研究制定竞赛制度、计划、规程和裁判法。负责审批和组织在我市举办的全国比赛与活动; 五、负责协调和组织体操、艺术体操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和培训工作,制定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制度,负责审查和向有关行政部门报批,参与教练员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运动员资格审查和处理; 六、负责协调组织、举办体操、艺术体操全市性会议,积极开展体操、艺术体操项目的科学研究,组织国内的技术调研; 七、积极开展国内交往和技术交流; 八、积极宣传体操、艺术体操,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扩大经费来源和协会实体化后开展与项目有关的经营活动,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九、广泛团结社会各界,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个体会员可在其管辖范围内组织和开展活动; 二、有权申请并举办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指定的赛事; 三、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监督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的工作; 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有权申请退出协会。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积极参加和承担本协会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三、 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个人会员必须向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交纳会费。 第九条 退会个人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向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报告,一经批准,终止一切与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有关的活动。 第十条 处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全委会批准,取消其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会员资格: 一、 不向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 严重违反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 三、 造成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或损害协会名誉。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全市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全市委员会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三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全委会闭会期间,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各专项委员会是协会的专门性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 全市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六条 全市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通过和修改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章程; 二、 通过和审议工作报告; 三、 选举或罢免全市委员会委员; 四、 审议有关提案和决议。 第一节全市委员会 第十七 全市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对本运动项目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委员会批准可授予相应的名誉、荣誉职务。 第十八条 全市委员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必须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全市委员会委员如因特殊原因在任期内需变更,必须报协会备案。 第二十条 全市委员会职责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 通过正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各委员会主任名单; 三、 领导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各专项委员会的工作; 四、 负责会员组织的管理和审批; 五、 审定下属机构的工作条例; 六、 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第二节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职责:(一) 具体招待全市委员会做出的决定; (二)全面负责体操、艺术体操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项目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三)开展国内交往和技术交流,负责和指导在我市举办的国内比赛和活动的审批及组织工作;(四)负责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五)负责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企业的支持和帮助;(六)完成行政管理部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七)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节 专项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设技术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科研委员会、艺术体操委员会和社会活动委员会共五个专项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副主任由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推荐有较强组织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人员担任。秘书由各委员会主任提名,报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专项委员会全体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各专项委员会职责: 一、 技术委员会职责(一) 协助举办全市体操教练员学习班、训练座谈会、经验交流会和教练员岗位培训;(二) 协助组织参加省市比赛队伍的选拔和集训,抓好后备人才的培养;(三) 协助修订和完善体操等级训练大纲和特定要求,把握体操运动发展的方向。对体操训练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四) 协助抓好运动队伍的管理,对运动队的选拔和教练员的使用与奖惩提出建议。 二、 裁判委员会职责(一) 协助承办省市竞赛活动; (二)协助修订和完善我市竞赛规则、规程。把握体操运动发展方向,对体操训练工作提出积极的建议;(二) 协助组织裁判的培训与考核,对裁判的晋升和使用提出建议。 三、 科研委员会职责(一) 组织开展体操科研活动,推广体操科研成果; (二)负责重大比赛的调研,收集交流国内外体操运动信息,为运动队和决策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三)对体操科研方向、规划、课题、科技咨询及学术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一) 积极随办或协办省市艺术体操竞赛活动。(二) 检查和指导全市艺术体操项目的各级训练工作。 (三)组织教练员、裁判员的业务学习,举办培训班。 (四)开展艺术体操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编印技术资料,组织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和经验交流,加强国内外的技术合作和交流。(五) 承办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省体操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社会活动委员会(一) 负责建立社会公共关系和筹集比赛、活动经费;(二) 拟定协会宣传计划和方针,组织新闻报道;(三) 负责体操比赛、训练器材的研制、经营;(四) 负责协会团体会员入会注册工作。 第五章 比赛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对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体操、艺术体操项目比赛实行分级管理。 一、全市性各级正式竞赛、由市体育局、体总委托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承办的竞赛,由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直接管理;二、未在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注册的协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参加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举行的正式竞赛。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经费来源:一、 协会会费收入;二、 体育活动收入;三、 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财务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各项工作细则,均由全市委员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和解释权,属青岛市体操运动协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在清理完债权、债务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责任编辑:Y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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